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隔屏对话、如在现场,云转播助力提升冬奥视频服务******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期间17个场馆的新闻发布会中,北京冬奥会新闻发布会视频服务系统(Info-AV)这项创新技术被广泛应用。据了解,自1月30日服务本届冬奥会首场正式新闻发布会至冬奥会闭幕,Info-AV系统将249场新闻发布会素材便捷传递至全球媒体记者和工作人员,素材总时长达8049分钟。
Info-AV系统为北京国际云转播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自研的云转播平台实现。该系统的应用,使本届冬奥会的视频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什么是云转播?北京国际云转播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张鹏洲介绍,云转播通过云化采、编、播技术,实现传统转播设备云端化、人员服务远程化。与传统采集中制作人员都在现场的模式不同,现在仅需要拍摄人员在现场,制作、导播人员远程接入网络就可以完成信号制作。原有需要在转播车内完成的多项工作,也可分解为多个团队分别在不同地点通过云转播协同完成。
传统转播模式以现场制作为主,需要配备大型导播制作团队,还需要采用昂贵的转播车,设备成本高、人员投入大。相较于传播转播模式,云转播的优势则体现在“两降一升一创”——“两降”指降低转播成本、降低制作节目专业门槛,“一升”指团队效率提升,“一创”指转播模式的创新,为观众提供新体验。
作为一项新兴视频直播技术,云转播的实际应用效用如何?在2月16日举行的2022北京新闻中心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冬奥组委技术部部长喻红介绍,Info-AV能将现场拍摄的多角度视频和多音轨音频(包括现场声及同声传译)编码后推送至云端,利用云计算的存储、计算、网络传输等资源,将音视频流进行合成、导播、制作及存储,并输出具有多音轨(HLS格式)的音视频直播流,同时支持收录和点播。该服务依托现代网络、通信及云计算技术,实现大流量、高并发的直播应用,当前可并发支持5场发布会直播。
此外,本届冬奥会期间,远程虚拟同框采访系统支撑了多场连线活动。运用该系统,多方连线人能够置身于虚拟直播间,在低时延的交互下远程连线互动,可使用手机完成各方信号的采集及回传。
记者了解到,本届冬奥会前的“相约北京”系列测试赛中,已多次使用云转播及相关衍生服务。在五棵松体育馆、首都体育馆、国家体育馆、国家速滑馆和国家跳台滑雪中心,云转播和基于云转播技术的远程无人混合采访、远程新闻发布系统投入应用,并成功完成冰球、短道速滑、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跳台滑雪等多场赛事和相关活动的转播服务。
“远程无人混合采访包含现场混采区(运动员端)、云转播平台和远端记者3个部分。”北京国际云转播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和解决方案部产品总监郭真提到,利用5G网络的高速率、低延时等特点,通过摄像机和显示屏等视频采集设备和展示屏幕,保证运动员和记者之间的采访实时传输。总体来看,使用5G+云转播技术,不仅减少了现场技术人员聚集,还进一步提升了赛事转播安全。
“基于核心底层大视频的能力和一系列云转播的产品和技术能力,未来云转播可以在若干领垂直领域发挥作用。”北京国际云转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崔涛表示,例如,在教育行业,云转播和5G技术能力的结合,将能够为群众文化体育活动、青少年的体育教育培训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创新体验。(孔繁鑫)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