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四季度债基回顾:近千只产品赎回超1亿份 这几只竟然超100亿******
中新经纬2月4日电 (薛宇飞)公募基金2022年四季度报告落下帷幕,基金份额申赎情况随之曝光。2022年债券型基金收益下滑明显,不少产品接连出现大额赎回,至四季度末,情况又是如何呢?
据Wind数据显示,2022年四季度,有996只债券型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1亿份,其中,超过50亿份的产品有38只,超过100亿份的有4只。从赎回率看,四季度赎回率超过50%的基金有499只,一些产品甚至被清仓式赎回,规模急剧下滑。
4只产品净赎回份额超百亿 华夏基金占2只
2022年,债券型基金出现一波赎回潮,引发市场关注。据天相投顾数据显示,去年四季度,债券型基金遭遇净赎回高达6581.22亿份,占整体基金净赎回份额的70%,当期利润则从2022年三季度的407.48亿元下降到-256.43亿元。
去年四季度,博时富瑞纯债A、华夏鼎茂A、国泰利享中短债C、华夏短债A等4只债券型基金产品的净赎回份额超过100亿份,分别约为176.49亿份、151.60亿份、102.32亿份、100.71亿份,赎回率分别高达68.27%、73.28%、62.85%、49.87%。
由于上述4只产品的赎回率较高,导致产品规模均出现大幅萎缩。净赎回规模最大的博时富瑞纯债A,由倪玉娟担任基金经理,该产品的规模在过去几年一路上扬,至2022年三季度末升至274.32亿元。但随着去年四季度债券市场的大幅波动和分化,规模出现断崖式下降,至四季度末降至约84.85亿元,较三季度末下降约190亿元。四季度,该产品的净值增长率为-1.56%,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0.02%。
截至2022年四季度末,华夏鼎茂A、国泰利享中短债C、华夏短债A的资产净值分别约为66.70亿元、67.98亿元、104.36亿元,规模降幅都较三季度末超过百亿元。在去年四季度,上述产品的收益情况不佳,净值增长率分别为-2.25%、0.09%、-0.50%,均低于各自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据Wind数据,博时富瑞纯债A、华夏鼎茂A、华夏短债A的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的占比超过90%,它们在四季度均出现大规模的净赎回,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去年较多机构投资者赎回止损的情况。
499只产品赎回率超50% 多只基金清仓式赎回
2022年四季度,债券型基金除了赎回的整体规模较大,单只产品的赎回率也较高。据Wind数据,四季度赎回率超过30%的产品有1016只,其中,赎回率超过50%的有499只,超过80%的也高达143只,超过90%的有82只。
赎回率超过90%的82只基金中,绝大多数都出现清仓式赎回,截至去年四季度末,剩余资产净值超过5000万元的产品寥寥无几。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英大安惠纯债E的规模还有9亿元,四季度降为0。中加颐享纯债债券C三季度末的规模超过10亿元,到四季度末降到了40.48元。
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前海联合淳安3年定开债券的规模还在62.19亿元,但四季度出现大额赎回,根据该产品2022年12月24日的公告,截至12月23日,产品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后的资产净值余额低于5000万元,因此决定暂停运作。该产品在四季报中披露,截至四季度末,产品规模仅剩35880.79元,当季度,有4位机构投资者对产品进行了清仓,分别赎回约25亿份、18亿份、10亿份、6亿份,合计赎回59亿份。
清仓式赎回的产品还有富荣中短债C,四季度净赎回39.76亿份,赎回率高达97%,四季度末仅剩1.10亿份,资产净值约9731.19万元。该产品的收益在去年出现大跌,过去一年的净值增长率为-11.52%,这在较为稳健的债基中不算多见。富荣基金旗下的另一只产品——富荣富兴纯债,基金份额在去年四季度减少了36.51亿份,赎回率超过90%,份额降至3.78亿份。根据披露,在四季度,富荣富兴纯债也存在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单一投资者全部赎回所持份额的情况。
不过,虽然较多债券产品出现净赎回,但也有一部分产品实现逆势增长。招商添悦纯债A的规模一直维持在1-3亿元之间,但到2022年四季度,净申购额度超过120亿份,参考其过去的投资者中绝大多数都是机构投资者,因此,应当是机构投资者对该产品进行了大规模申购。另外,南方恒新39个月定开债A、嘉实稳祥纯债A等都有数十亿元的净申购。
基金经理态度谨慎 调整优化仓位结构
对于今后债券型基金的表现,多位基金经理都在2022年四季报进行展望。
博时富瑞纯债A基金经理倪玉娟称,弱现实、强预期的基本格局短期难以改变。新冠感染人数预计于春节前达峰,但后续是否会有多轮感染还需要提防;地产销售、拿地到开工的传导链条尚不通畅,地产投资拐点未至;居民预期和信心受到长期抑制,消费能否复苏需要观察。因此,预计2023年一季度经济的复苏进程仍然会有波折,复苏基础并不牢固。流动性方面,在经济完成确定性修复之前,货币政策预计整体仍将维持宽松,DR007向政策利率收敛但中枢仍维持在政策利率下方,此外流动性分层的问题可以会一定程度上缓解。
倪玉娟表示,组合操作上,维持中性偏短久期策略,保持灵活操作。当前中高等级信用债具备较高的配置价值,信用利差预计修复,组合将结合实际流动性环境和预期变化,调整优化仓位结构,做适度杠杆。
东兴兴利C在去年四季度净赎回超过86亿份,基金经理司马义买买提在四季报中称,下一季度,将继续以“低回撤”为配置目的,关注市场的波动性;以充裕的流动性等待债券市场的资产配置机会,保持“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风格。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A由董晗、李怡文、郭杰担任基金经理,他们在四季报中称,总体上看,对2023年国内经济的情况保持乐观。因此,从中期看,经济见底回升会带动利率中枢上移,维持对债券的谨慎观点。股票方面,当前A股估值已处于相对历史低位,仍维持对股票市场相对乐观的态度,后续重点关注疫情发展以及经济恢复情况,结构上将重点配置受益于国内宏观经济景气程度回升的个股和行业,以及竞争优势明显、景气程度可持续的高端制造业等。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