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博物馆“出圈记”:从“无人问津”到“人气爆棚”******
中新网湖州1月12日电(施紫楠 姚玲利)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车家兜村的农耕馆里,蓑衣、斗笠、耕犁、石磨、水车等老物件一字排开,重现昔日浙北农村生活场景。
“每一件藏品背后都是一段故事。木质理发箱里的工具是村里过世老理发师的女儿所捐,祖辈使用的龙骨水车是我叔叔捐的……”车家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郁根荣打开了话匣。
2021年9月,浙江成为全国三个乡村博物馆建设试点省份之一,提出在“十四五”期间建设1000家乡村博物馆。次年,湖州被列入浙江唯一的全国乡村博物馆建设试点市。
此后,一座座带着泥土气息的乡村博物馆在湖州相继涌现,成为广袤乡间多姿多彩的人文风景。
“目前,湖州已有63家乡村博物馆上榜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名单,数量位列全省第二。”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文物处副处长曾杰说,“十四五”期间,该市计划实现乡村博物馆在3A景区村庄、历史文化名村(镇)全覆盖。
乡村博物馆如何在湖州实现落地生根,又如何成为家门口的文化打卡地迅速“出圈”?“有特色、接地气、可推广”,成为关键之一。
2021年8月初,在湖州召开的乡村博物馆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大家围绕“乡村博物馆需要有多少件展品”“乡村博物馆面积应该多大”等问题商量许久。
“此前,乡村博物馆在全国各地已有探索,但定义并不明确,也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曾杰介绍,2021年12月,湖州终于厘清乡村博物馆建设宗旨、定义、标准和规范。
咫园盆景文化艺术博物馆(资料图)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供图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文物局完善形成《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乡村博物馆从此有了定义。
“乡村博物馆是乡愁的载体,湖州有一批村落便挖掘农耕文化资源,通过博物馆展示过去的珍贵岁月。”曾杰介绍,湖州2022年建成和顺利通过省、市验收的82家各类乡村博物馆,平均每馆藏品达384件,展现不同主题文化内容。
当建设乡村博物馆的热潮在湖州大地掀起,行业专家、各路乡贤、基层干部也纷纷出谋划策,乡村民众、企业家、收藏家争相参与办馆。
数据显示,在该市已启动建设的乡村博物馆中,企业和个人办馆数量占比达45%。
中国盆景艺术大师、咫园盆景文化艺术博物馆负责人徐昊将闲置农房改建成盆景博物馆,馆外有5000多个盆景,馆内收藏了500多件中国各个时代的古花盆、残片及复制品。
“中国是盆景的起源国,做博物馆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情怀。我想让更多的中外‘盆景人’深入、直观地了解中国盆景悠久的文化历史,传承发展盆景文化。”徐昊说。
一路探索,一路前行。在乡村博物馆的建设中,也有不少村落遇到与产业结合度不够高、缺乏特色活动、对游客吸引力不足等难题。
湖州市德清县新市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客中心副主任姚静,深刻感受到了乡村博物馆从所谓的“无人问津”到“人气爆棚”的转变。
德清赵孟頫管道昇艺术馆(资料图)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供图聚焦文化资源,新市镇动起了如何利用名人故居吸引游客参观的脑筋。2022年4月,中国电工专家钟兆琳故居修缮工程启动,7月1日重新开放后,入口处的操作手摇发电机装置、内部的多处趣味性与互动性设置让人眼前一亮。
“修缮后的钟兆琳故居购票参观人数超过万余人,还成功开设了十几次研学班,算是‘火’了一把。”姚静说。
眼下,湖州正用一张张乡村博物馆建设成绩单,丰富村民文化生活,打造家门口的精神之地。
数据显示,试点前,该市仅拥有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35家,每万人拥有在册博物馆数量0.09家;目前,该市已有各类经审批和认定的国有、非国有和乡村博物馆117家,每万人拥有博物馆数量达0.34家。(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