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足敲定世界杯“假想敌” 热身赛将远赴西班牙******
将远赴西班牙踢4场热身赛 全是高强度
中国女足敲定世界杯“假想敌”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在1月20日结束集训后,中国女足将于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五)在广州重新集中,随后于2月10日前往西班牙参加世界杯前系列热身赛。
据了解,在西班牙期间,中国队将分别于当地时间2月14日、16日、19日、22日在马贝拉进行4场国际热身赛,对手分别为瑞典女足、爱尔兰女足以及两支西甲俱乐部队。因在今年世界杯小组赛中与英格兰队、丹麦队两支欧洲劲旅同组,中国女足将把4个热身对手视为世界杯假想敌,从而进一步熟悉、适应与欧洲球队交手的高速率和强对抗节奏。
集训
计划在广州训练两周多 于2月10日前往西班牙
中国女足从去年12月5日在海口开启新一期冬训,其中首阶段集训于今年1月20日告一段落。球队全员回家过年之后,将于1月26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五在广州市重新集中。
按照计划,球队将在广州进行两周多的集训,随后于2月10日启程前往西班牙。在此之前,瑞典足协已经通过官方渠道宣布,瑞典女足将于当地时间2月16日晚在马贝拉与中国女足进行一场国际A级热身赛。而这场比赛也是中国女足在西班牙参加的4场热身赛之一。
热身
中国女足将对阵瑞典、爱尔兰 还会与西甲俱乐部队赛两场
国际足联赛历显示,2月13日至25日是本年度首期女足国际比赛日窗口期。利用这一周期,跻身2023年女足世界杯的诸旅纷纷安排了高质量热身。而中国女足除与瑞典队热身外,将于当地时间2月22日与爱尔兰队进行另外一场国际A级热身赛。考虑到出访热身机会比较难得,中国女足在中国足协的争取下,还将与西甲俱乐部队进行两场热身赛。
备战
提升竞争力和应变能力 女足将以最强阵容参赛
从行程安排来看,中国女足此次出访西班牙,其主要目的便是通过有针对性的热身赛,提升国际比赛竞争力和应变能力。这是因为,中国女足将在今年女足世界杯小组赛上与女足欧洲杯冠军英格兰队、北欧劲旅丹麦队同组。目前英格兰队、丹麦队分列世界第4位、第18位,而瑞典队、爱尔兰队分列世界第3位和第23位。从技术特点来说,爱尔兰队、瑞典队分别与英格兰队、丹麦队相近,也就是兼具身体力量、攻防转换速率的优势,因此中国女足与爱、瑞两队热身质量将有所保障。
按照中国足协发布的官方集训通知,共有27名球员参加了在海口进行的冬训首阶段训练。不过,由于超过10名女足球员分别留洋欧洲、北美职业俱乐部,因此包括王霜在内,部分留洋国脚届时将从各自俱乐部直奔西班牙与球队会合。换言之,中国女足将以最强阵参加2月的系列热身赛。
文/本报记者 肖赧 统筹/王咏 供图/视觉中国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