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向乘客讲解铁路新规。
2023年春运,是新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下简称新规)实施后迎来的首个春运。一堂“新春迎新规”宣讲小课堂成为小年“大餐”的“头菜”。青年列车长丁利首先向旅客们发放新规宣传手册,提醒出行注意事项,讲解购票乘车新规定的具体内容,随后,又组织乘客参与铁路新规知识抢答。
“年满多少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14岁!”
“学生优惠票哪些时间可以购买?”
“学生优惠票不再规定乘车时间限制,每学年的任意时间都可以!”
……
“一问一答间,铁路新规就被旅客记住了!”团员列车员袁婧璐趁着现场氛围正热,还号召旅客将新规手册分享至朋友圈和家庭群,让更多人了解铁路新规的便民惠民措施,并为抢答成功和点赞数多的旅客送上列车新春礼包。
“这一趟出行收获颇多,详细了解了铁路新规定的变化点,知道出行需要注意的地方,让我们这些带小孩出门的家长更加安心、省心。”捧着刚收到的新春礼包,旅客刘先生难掩喜悦。
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更加不能松懈。党员列车长师彪为大家讲解出行期间防护知识,示范正确佩戴口罩和洗手“七步法”。
高铁车厢里过小年。 长沙客运段动车二队供图最后,青年列车长陈想带领着乘务员肖琳和何全喜为乘客带来一段热情四射的手势舞,为出行的旅客送去温暖与欢乐。同时,一张张新年“福”字、一袋袋寓意兔年吉祥的大白兔奶糖等送到了乘客手上。一时间,歌声、欢笑声充满了车厢。
全程参与的旅客黄女士激动地说:“已经有两年没回家过年了,这次在列车上和大家一起贴窗花,让我想到以前在老家,过年前要将剪好的窗花贴在屋子里,给家里增添过年的喜气。感谢铁路工作人员让我提前体验了回家的温暖,这次经历也一定会成为我春运回家路上最美好的回忆!”
小小一张火车票,一站是旅途,一站是家乡。列车长陈想说:“为乘客服务,践行‘悦旅途,悦精彩’的服务理念,是每一位铁路工作人员的责任,我们会在每一次值乘中,积极宣传新规利好,提升服务质量、延伸服务内容,让旅客体验更美好的出行。”(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