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为一名游客在岳飞纪念馆门前背诵《满江红》。靳晓晶 摄
“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有人认为岳飞智勇双全,岳飞精神的核心是“精忠报国”。也有人认为,岳飞是个文化人,书法也不错。真实的岳飞,是怎样的?
文武双全的岳飞
少年时代的岳飞朴实稳重,不爱多说话,很喜欢读书。读书之余,他还拜师学习骑射等,论武艺“一县无敌”。
有资料显示,从20岁起,他参与指挥了很多次战斗。岳飞爱护士卒,治军严明,常常亲自监督士兵训练,遇事不徇私情。
每到一地,岳飞往往亲自率领十数骑巡逻,检查军纪执行情况。他体恤民众,如果出现践踏农田等情况,都会按军法秉公处置。
在岳飞的统帅下,“岳家军”形成了极强的战斗力,所向披靡。对此,金兵发出了“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哀叹。
资料图:图为展出的《岳武穆王武艺要论》 钱晨菲 摄据悉,岳家拳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岳飞在无数征战中总结而成。此前,湖北省黄梅县岳氏家族在修复祖墓时发掘了《岳家拳法》,后再编命名为《岳武穆王武艺要论》。
岳飞十分好学,经常手不释卷。据记载,“其中心之所蕴,谋略之所施,往往见于表奏、题跋、吟咏之间。”
一首《满江红》抒发了万丈豪情:“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另外一首《小重山》则以细腻的笔触抒发了岳飞彼时的心境,感情真挚。
有说法称,他的书法师承苏体,水平很不错,旅途中还会自习小楷。
资料图:明人《岳飞像》轴。盛佳鹏 摄淡泊名利的一生
实际上,岳飞品格高尚,一直很受人尊敬。他平时生活俭朴、淡泊名利,严格教育自己的孩子,勉励儿子们要“自立勋劳”。
他对母亲十分孝顺。据说,当母亲生病的时候,岳飞会亲尝汤药,然后送到母亲床前,走路时都是轻手轻脚的,生怕打扰了母亲休息。
民间流传着很多关于岳飞的故事。比如人们熟悉的“岳母刺字”,故事中提到,岳母希望岳飞永远以报国为志,于是便在岳飞的背上用绣花针刺了“精忠报国”四个字。
不过,据记载,岳飞后背有“尽忠报国”四个字,深入肤理。有说法称,这四个字是后来才慢慢演变为“精忠报国”。
时光流逝,直到今天,人们依然尊敬岳飞,以各种不同形式纪念这位古代名将。(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